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1-03 09:3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二)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二十三)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二十四)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二十五) 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二十六)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我们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
(二十七)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若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保险金,我们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我们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3、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由您在订立本附���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3.2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
二、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三、若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垫付了不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30 日内偿还代付款。
3.3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变更的内容和形式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
3.4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接到您填写的解除合同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扣除相应的解约手续费后向您无息退还剩余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 本附加合同;
2. 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不退还您为其交付的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未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解约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因此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救援机构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除非在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