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1-03 09:3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与主险合同一致,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年龄在1 周岁(含)至70 周岁(含)之间。您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国籍的,应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适用此规定。

  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国籍的,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外”)旅行的、目的地应为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以保险单签发地时间为准。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交付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时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生效。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每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海关出境开始,至相邻下一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海关入境止,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90 天。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的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从境外返回中国大陆时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抵达,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将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您可以根据我们所提供的计划选择产品,由于所提供的计划不同,您所购买的保险所包含的保障责任可能是下列12 项责任的部分和全部,计划包括的保险责任以及相应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情况为准。

  1.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救援机构提供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 紧急门诊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 元(含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