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1-03 09:20: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此直接造成牙病,我 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1、安排被保险人进行牙病紧急治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紧急 牙科门诊费用”)。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事故承担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 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我们不承担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 及安装托牙、假牙所产生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保险责任所支出的费 用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 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发生当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在境内有正式居所、年满 1周岁(含)至 80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员可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包括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
港澳台居民和非中国国籍人员。 二、港澳台居民和非中国国籍人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须符合以下各项条
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者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者长期 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到境外旅行的目的地非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或国籍 所在地;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发生身故,救援机构可应投保人 或者被保险人家属意愿,对遗体运送回国责任中的目的地改为被保险人 户籍所在地或国籍所在地。
三、您应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本保险。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紧急救援热线电
话、安排就医、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转运、运送回国、安排子女回国、遗 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和行政援助八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紧急门诊 保险责任和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二、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
投保可选部分。 三、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
基本部分
(一)紧急救援 热线电话
1、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24小时紧急救援热线电 话服务。
2、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援助时,可随时拨打紧急救援热线电 话通知救援机构寻求援助。
(二)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
援助的,救援机构将视被保险人状况及具体情况安排被保险人至离事发地最近的
配有适当人员及设备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 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三)住院医疗
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
住院治疗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 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如下: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 疗和服务费用;
(2)未满16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家长陪同住院的费用。被保险人未 满 16周岁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与其同行的家长陪同住院。
2、 若所在医院无陪住设施,将安排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