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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境外驻留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1-03 08:4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方式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离其常驻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

  (2)遗体火化和骨灰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送至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驻地。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

  4.其它救援服务事宜和保险金

  (1)医疗信息

  如有需要,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在被保险人出境前后向其提供备选医疗方案信息。

  (2)住院救援服务

  如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治疗跟踪和费用支付保证或结算垫付服务。

  (3)搜索、救援和寻找费用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要搜索、救援和寻找的,经救援热线电话通知救援机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采取行动并在约定的搜索、救援和寻找费用保额内承担费用给付责任。

  本公司累计承担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转送回国、遗体安排、其它救援服务事宜和保险金等救援责任各项费用的总额以约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超过的部分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和救援机构均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实际支付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常驻地,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人士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

  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 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驻留期间遭受意外事 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本 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境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救援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

  构安排入院治疗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事故或急性病医疗费 用低于约定免赔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公司累计承担境外医疗费用总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超 过其保险金额的费用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和救援机构均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医疗费用项目包 括:

  1.住院医疗费用;

  2.门诊医疗费用,不含紧急牙科治疗费用;

  3.辅助设备费用,且不超过约定的该项费用限额。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即将终止时病情尚未稳定而不能及时转送回国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合理且 必要的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可以转送,但最长时间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45日为限。

如被保险人被转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仍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 被保险人因境外同一意外事故或急性病所导致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