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31 10:29: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2.7
(8)
(7)
(6)
(5)
(4)
主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意外伤害(见释义 6.7)事故或第三者责任事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8)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 致的除外;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 属品;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 治疗;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0);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见释 义
6.11)。
(1)
(2) (3)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6
附件 3-3
5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
投保信息变更
5.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5.2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其他事项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4.4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附件 3-3
6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感染艾滋病病毒
6.8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意外伤害
6.7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
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天,视为同一次 住院。
每次住院
6.6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 院。
住院
6.5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未在指定范围内的 2级以上县、区级公立医院。如
因病情紧急,未能在以上医院就医,务必在 3日内转入。
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