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14-10-31 09:44: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学生且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2.3 合同生效及交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应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主合同所载的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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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3]住院[4]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5],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但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3.2 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除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外,我们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可以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3.3 骨折未住院疗养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或虽已住院治疗,但实际住院日数少于骨折别日数的,我们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给付骨折未住院疗养金;如属骨骼龟裂的,我们则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二分之一,给付骨折未住院疗养金。
被保险人若同时导致二种以上的骨折时,仅给付一种较高日数等级的骨折未住院疗养金。
3.4骨折别日数
指骨骼完全折断的情形所对应的治疗日数,区分为以下几种:
(一)鼻骨、眶骨:十四天
(二)掌骨、指骨:十四天
(三)跖骨、趾骨、跟骨、距骨:十四天
(四)颜面骨(包括颧骨、上颌骨及下颌骨,但齿槽医疗除外):二十天
(五)肋骨、胸骨:二十天
(六)锁骨:二十八天
(七)桡骨或尺骨:二十八天
(八)膝盖骨:二十八天
(九)肩胛骨:三十四天
(十)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尾骨及骶骨):四十天
(十一)骨盆(包括髂骨、耻骨、坐骨、荐骨):四十天
(十二)颅骨:五十天
(十三)肱骨:四十天
(十四)桡骨及尺骨:四十天
(十五)腕骨(一手或双手):四十天
(十六)胫骨或腓骨:四十天
(十七)踝骨(一足或双足):四十天
(十八)股骨:五十天
(十九)胫骨及腓骨:五十天
(二十)股骨颈:六十天
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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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蒙受烧烫伤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6]、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7]或受酒精、管制药物[8]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9],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10]、原发性感染[11]及药物不良反应[12];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3]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14]、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15]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6]、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8]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19]、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0]或探险活动[21];
(十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