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0-29 09:30: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失踪处理
6.释义
6.1 认可医院
6.2 专科医生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6.4 身体全残
6.5 意外伤害
6.6 遗传性疾病
6.7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6.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6.9 现金价值
6.10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2009 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 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保险事故通知、地址变更、争议处 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日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 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
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身 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 金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 括2.3.1 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 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 2.3.1 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 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 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