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0-28 09:20: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地的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限额以本条款附表载明的、扣除免赔额部分的相应金额为限。
8.2旅程延误
若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根据实际延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每8小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累计最高限额以本条款附表载明的相应金额为限。
9.法律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二、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的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若被保险人经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相关住院费用。
三、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牙齿损伤,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牙科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但每一保险事故不得超过人民币4000元,且每一保险事故的牙科急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五条 保险对象
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境内拥有正式住所,年龄在3周岁至70周岁(含3周岁和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进行境外旅行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如下责任:
一、紧急救援服务
1.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24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就医并承担如下费用:
2.1 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