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27 10:48: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2进行门急诊治疗或经医生3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4,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投保时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免赔额与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50元,给付比例为80%。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和本公司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和本公司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 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且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2进行门急诊治疗或经医生3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住院 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 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4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投保时投保人和本 公司约定的免赔额与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50元,给付比例为80%。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和本公司约定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和本公司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有约定的,依照 其约定。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5、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7;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