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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全球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8 09:09: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地区)或居住国离其目的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费和运送灵��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

  16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公司承担遗体安排保险责任的各项费用总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遗体安排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累计承担金额达到其遗体安排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超过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十)预防保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体检机构就指定项目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指定项目进行一次口腔保健。

  (十一)第二诊疗意见

  被保险人及其配偶或其19周岁以下(含)的子女(全日制学校学生至23 周岁且未婚)初次罹患附页所列的18 种疾病,可通过本公司联系全球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咨询疾病诊断及治疗意见。

  

  1

  中国大陆境内的机关、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合法团体可作

  为投保人,为其所在团体中符合参保资格的成员以及配偶与子女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能正常 工作、劳动和生活的团体全职在职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保; 其65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配偶可以作为连 带被保险人参保。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可续保至70 周岁;主被保

  投保范围

  第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全球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

  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2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为等待 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 日为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 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无等待期。���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女性被保险人因妊娠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10 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 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保障区域分为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亚洲、全球除

  美加及全球区域等,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另有约定的按 约定执行。

  保障区域

  第四条

  险人19周岁以下(含)的子女(全日制学校学生至23周岁且未

  婚)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

  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3

  新生儿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享有的门诊免疫和检查,自

  本合同生效日起12 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新生儿在其出生后14 日之内投保的或连续投保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

  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 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 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