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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27 10:3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怎么样?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首次患病或首次出现症状体征,经医生2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入医院3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4,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依照本附加合同所附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表》中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和速算扣除数、并按附表中所列公式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尚未出院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期限延长至出院之日止,但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九十日。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 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 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或者自本附加合同 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首次患病或首次出现症状体征,经医生2 诊断,在必 要的情况下进入医院3 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4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 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 依照本附加合同所附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表》中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和速算扣 除数、并按附表中所列公式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尚未出院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期限延长至出院之 日止,但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九十日。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