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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7 09:33: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

  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

  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条第一至二十五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二 十六至三十二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其适用本条第一至三十一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若被保险人为女性, 其适用本条第一至三十二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 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