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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09:59: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未满期净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险保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6.3 职业或者工种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 的确定与变更 服务热线或者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 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 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 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 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6.7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

  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3 非重大疾病 指本合同定义的10种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

  7.4 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 10 种疾病或者症状:

  心脏病(心肌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梗塞)(1) 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 血液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