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乐豁免保费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3 10:27: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祥云康乐豁免保费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将向您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2)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 时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 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 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 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附加祥云康乐豁免保费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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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保险费的交纳9.释义
1.1合同构成4.1保险费的交纳9.1保单年度
1.2合同成立及生效4.2宽限期9.2周岁
1.3投保年龄5.现金价值权益9.3有效身份证件
1.4犹豫期5.1现金价值9.4医院
2.我们提供的保障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9.5初次确诊
2.1保险期间6.1效力中止9.6癌症
2.2保险责任6.2效力恢复9.7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2.3责任免除7.合同解除9.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9毒品
3.1保险事故通知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0 现金价值
3.2豁免保险费申请8.1效力终止9.11 专科医生
3.3诉讼时效8.2适用主合同条款9.12 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祥云康乐豁免保费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11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乐豁免保费防癌疾病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