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乐豁免保费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3 10:27: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
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
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
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欠交保险费的次数(见 9.12)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主合同效力中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况。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 手续及风险 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
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9.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4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
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9.5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 年 1 月 1 日
本附加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 200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癌症”,2010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癌症”,则 2009 年 1 月 1 日
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癌症”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 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承担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 金价值,主合同继续有效;
(2) 2010 年 2 月 2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