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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吉瑞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4 09:54: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

  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

  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1.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联系方式变更、失踪处理、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

  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2.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3.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

  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3.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销售,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份数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10元/天×180天×份数。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按照本条款第3.2条约定续保的,

  则本合同保险期间按该条约定延续。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77320111 第2页[共4页]

  附加吉瑞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症监护

  津贴保险

  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第一日起按每份每日10元给

  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累计给付的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

  险人因同一原因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搬离重症监护病房日期

  与再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期的间隔不超过30日的,均视为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

  疗。

  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搬离的,本公司继续承担

  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180日时,

  本合同终止。

  如您选择主险《吉瑞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计划四时,对于本条款第2.3条重

  症监护津贴保险责任,本公司就该项保险责任向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的

  保险金之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2.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详见释义)除外);

  4.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保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将通知并与您协商续保事宜,如您未向本公司

  表示不续保,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

  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

  如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一人,且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已年满65周岁,

  则本合同将不再接受续保。

  如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且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其中一人或两人均已年满65

  周岁,则本合同将不再接受续保。

  2.如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合同续保时,您不得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