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永康(B)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23 10:21: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永康(B)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住院 体检 医药费报销 健康咨询 团体购药 团体医疗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需在医院治疗,本公司根 据实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包括特需门诊、进口或特需药品及医保不承担的有关费用,按100%给付该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二、住院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需病房、进口或特需药品及医保不承担的有关费用,按100%给付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健康体检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健康体检医疗费用,按100%给付该被保险人健康体检医疗保险金。
四、个人购药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需进行药品采购,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购药费用,按100%给付该被保险人个人购药保险金。
五、健康咨询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到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健康咨询,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健康咨询费用,按100%给付该被保险人健康咨询保险金。
六、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项保险金申请日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的100%给付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的门诊急诊医疗或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健康体检 所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药品采购的费用及进行健康咨询所致的健康咨询费用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住院治疗,进行健康体检、药品采购或健康咨询,本公司均按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对应的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健康体检医疗保险金”、“个人购药保险金”或“健康咨询保险金”将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医疗账户中扣除,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日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为限,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团体购药保险金:若投保人为全体被保险人采购药品以建立公共药品储备,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购药费用,按100%向投保人给付团体购药保险金。
本公司所支付的团体购药保险金将从公共医疗账户中扣除,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保险金申请日当日二十四时的公共医疗账户余额为限,公共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永康(B)团体医疗保险
本条款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 本具有同等效力)、被保险人名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全日制正式在职人 员及其配偶和出生满六十天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向 本公司投保。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投保,且 其在职人员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八人。
第三条 医疗账户管理
一、个人医疗账户管理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本公司按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账户管
理费用后按投保人的要求分别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医疗账户。
二、公共医疗账户管理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医疗账户。本公司按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账户管理费用
后且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个人医疗账户的保险费计入该账户。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将公共医疗账户中的金额转入其指定的个人医疗账户,但
每次不得低于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金额,且投保人须出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