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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永康(B)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23 10:21: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单位证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需在医院治疗,本公司根

  据实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包括特需门诊、进口或特需药品及医保不承担的有关费用, 按 100%给付该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二、住院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医师诊断,必须住 院治疗,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需病房、进口或特需药品及医保不承 担的有关费用,按 100%给付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健康体检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 健康体检医疗费用,按 100%给付该被保险人健康体检医疗保险金。

  四、个人购药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需进行药品采购,本公司根据 实际发生的购药费用,按 100%给付该被保险人个人购药保险金。

  五、健康咨询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到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健康咨询,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 健康咨询费用,按 100%给付该被保险人健康咨询保险金。

  六、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 按照本项保险金申请日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的 100%给付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的门诊急诊医疗或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健康体检

  所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药品采购的费用及进行健康咨询所致的健康咨询费用已从政府、社会 福利机构或其它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住院治疗,进行健康体 检、药品采购或健康咨询,本公司均按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对应的保险金。本公司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健康体检医 疗保险金”、“个人购药保险金”或“健康咨询保险金”将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医疗账户中扣 除,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日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医疗账 户余额为限,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团体购药保险金:若投保人为全体被保险人采购药品以建立公共药品储备,本公司 根据实际发生的购药费用,按 100%向投保人给付团体购药保险金。

  本公司所支付的团体购药保险金将从公共医疗账户中扣除,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保险 金申请日当日二十四时的公共医疗账户余额为限,公共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合同该项保 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即行终止。本 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上述情况发生当日二十四时的该被保险人个人医疗账户 余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并经过本公司同意承保后,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 证;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 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 日的二十四时开始。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期满日二十四时

  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届满日当日二十四时公共医疗账 户余额和各被保险人个人医疗账户余额。

  第八条 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