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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永康(B)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23 10:21: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户籍注销证明;

  8、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

  9、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七、被保险人全残,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1、 投保人证明、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

  4、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

  5、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它证明和资料。

  八、团体购药保险金由团体购药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投保人证明、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 投保人购药正式发票。 团体购药保险金受益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可以向本公司申请上一保

  险单年度的团体购药保险金,并且每一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九、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健康体检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个人购药保险金受益人、健康咨询保险金受益人、团体购药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健康体检医疗保险金、个人购药保险金、健康咨询 保险金或团体购药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 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可能需要的时间。

  本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的原

  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 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 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 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或应投保人的要求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转入公共医疗账户。 如果作为投保人在职人员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 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日二十四

  时公共医疗账户余额及各被保险人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投保人填写的

  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 合同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日二十四时的公共医 疗账户余额或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 最后一次记录投保人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