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23 11:0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w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x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领取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连带被保险人与其所属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y基本条款
5.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适用主险合同第5.2条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z释义
6.1每次门急诊 以门急诊的就诊日期为判定标准。同一日期在同一家医院的单一科室门急诊治疗,视为一次门急诊。同一原因导致的两次门急诊的间隔在3日内的,也视为一次门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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