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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23 11:0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新华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次门急诊(详见释义)医疗保险金=(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门急诊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门急诊最高给付金额、每次门急诊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条、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5.1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u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次门急诊(详见释义)医疗保险金=(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门急诊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门急诊最高给付金额、每次门急诊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