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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23 08:55: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怎么样?

  恒康天安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住院手术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并且该补偿金额高于或等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50%的,公司将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若该补偿金额低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50%的,公司将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70%,作为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住院费用补偿,公司将按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7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每份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为限。

  每份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住院费用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

  住院手术费、住院手术材料费、麻醉费;放疗及同位素治疗费用。

  二、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手术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住院手术费用补偿,并且该补偿金额高于或等于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50%的,公司将从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若该补偿金额低于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50%的,公司将从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70%,作为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住院手术费用补偿,公司将按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70%给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实施的住院手术为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择期住院手术的,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公司对发生的住院手术费用仅按上述方法确定的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的50%给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每份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为限。

  每份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实施住院手术,前后住院手术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手术。

  住院手术费用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特殊材料费用,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支架等。住院手术费用补偿范围包括住院手术费、麻醉费及住院手术中所用普通材料费。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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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份数、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2)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