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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23 08:55: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已全部支付完毕;

  四、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8)事故或疾病,经医师(19)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20)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并且该补偿金额高于或等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21)的50%的,公司将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若该补偿金额低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50%的,公司将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70%,作为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住院费用补偿,公司将按应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7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每份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为限。

  每份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住院费用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

  1) 住院手术费、住院手术材料费、麻醉费;

  2) 放疗及同位素治疗费用。

  二、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手术(23)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住院手术费用补偿,并且该补偿金额高于或等于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24)的50%的,公司将从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若该补偿金额低于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50%的,公司将从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70%,作为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住院手术费用补偿,公司将按应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总额的70%给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实施的住院手术为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择期住院手术的,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公司对发生的住院手术费用仅按上述方法确定的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的50%给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每份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为限。

  每份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实施住院手术,前后住院手术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手术。

  住院手术费用补偿范围必须符��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特殊材料费用,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支架等。住院手术费用补偿范围包括住院手术费、麻醉费及住院手术中所用普通材料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先天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