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2 11:0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内(含第六十天)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六十天内(含第六十天)(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14)和专科医生(15)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六十天后(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在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主险合同养老金的剩余给付次数与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前一次养老金给付额的乘积,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指: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III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脊髓灰质炎
多发性硬化症
肌营养不良症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严重狼疮性肾炎
注:上述第一至第二十四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4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指定的重大疾病。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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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二条 犹豫期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2)��下(含六十周岁);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7);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