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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2 11:0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包括本附加险条款第七条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48));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七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1)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2)。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3)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附加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次日零时止。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内(含第六十天)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六十天内(含第六十天)(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14)和专科医生(15)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六十天后(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