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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2 11:0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二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附加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在宽限期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减额交清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在本附加险合同及“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本附加险合同及“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额,同时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附加险合同及“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50)及利息(51)后的余额一次性交清与降低后的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额对应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合同”同时申请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已收保险费时,若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解除时,“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合同”同时解除。

  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必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工本费10元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

4、医疗机构和专科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