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2014-10-21 13:1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住院
一、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或因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发生的疾病,经医院4医生5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社会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6中,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无理赔优惠
本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可享有无理赔优惠。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中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合同年度中发生理赔,则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将为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本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 附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若同意续保,将按续保时核定的费率寄发缴费通知给投保人, 投保人若愿意续保,应按缴费通知的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有效至下一保险合 同周年日1 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若决定不再续保,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五条 投保范围 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2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或因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发生的疾病,经医院4医生5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
1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社会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政府 或社会统一组织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保险。
3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 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