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2014-10-21 13:1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二、 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
三、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若被保险人对已经过的无理赔的保险年度中发生的保险事故在该保险年度结束后提出理赔 申请,本公司有权索回其已享有的无理赔优惠额。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按照其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 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 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19。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 本公司或者未及时缴纳本公司因此增收的保险费而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 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20计算。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19未满期净保费:指净保费×(1-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经过的月数/各缴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计算。
缴费周期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
各缴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13612
净保费是指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和代理费后的余额。净保费
为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金额的60%。
20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 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