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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

2014-10-21 10:3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1;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用的 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表(如有住院);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 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三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加合同后可享有 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 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元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在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之前,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 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1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 证的未成年人。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中止、解除、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 三、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且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四、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附表一:现金价值表

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

已交保险费未到期的 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现金价值

占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10个月

40%

9个月但10个月

30%

8个月但9个月

20%

7个月但8个月

15%

6个月但7个月

10%

5个月但6个月

30%

0

4个月但5个月

20%

0

3个月但4个月

10%

0

2个月但3个月

20%

0

0

不满2个月

0

0

0

  附表二:太平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费率表

  (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1

保费(元)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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