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
2014-10-21 10:3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 意外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0岁 | 3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3650元 意外住院3650元 |
1年 |
27岁 | 90.00元 | 1年 |
住院费用补偿2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入住医院4治疗。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5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6费用7扣除500元以及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5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80%进行给付。
每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 条款
(2010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 本产品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六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6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
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天至 60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入住医院4治疗。如果 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5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 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6费用7扣除500元以及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 分按 100%给付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 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 5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 80%进行 给付。
每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1周岁:指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