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B款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7 10:3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见 10.11);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2);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 10.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0.14) 导致 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附加 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5)。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申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请
重大疾病豁免 在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保险费申请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6)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
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豁免保险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
费申请 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已身故,则由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
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豁免保险费,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
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需补交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 手续及风险 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