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2009怎么样呢?
2014-10-17 10:32: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件时,如果被保险人客观上不能与本公司取得联系,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需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为了能提供最合适的医疗安排,被保险人需按按本公司医疗热线电话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给本公司能在任何时候联系到被保险人或能留信息给被保险人的电话、传真或电报号码,以及被保险人的金盾医疗卡和身份证号码。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则本公司需承担对所发生的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赔付金额将减少25%。
3.付款担保
如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或入院分娩的,且需要本公司向医院提供医疗费用担保的,经过本公司的审核后,在保单持有人同意支付本合同上载明的每次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和自付额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担保。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网络医院住院治疗或入院分娩,并只需支付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每次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和自付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中的非网络医院住院治疗或入院分娩的,应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并参照“门诊治疗与报销”中的规定进行费用支付和索赔。
4.其他理赔事项
对于治疗过程中本公司已经担保承担或支付的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将在接到本公司通知后30日内需将此费用偿还本公司。如超过30日未归还的,本公司将自动终止本合同。
若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某次理赔的书面说明,被保险人需在接到本公司通知28天内提供。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应辅以本次理赔的详细资料,包括体检报告、原始的发票、证明、相关医学资料、收据等其他相关文件。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尸检,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团体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同时与该被保险人相关的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及其附属被保险人的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但若被保险人及其附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已发生赔付,则保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