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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e顺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16 11:5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意外住院津贴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 保险金日额、 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意外医疗保险

  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电子保 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投保时,您应当至少选择一项保险责任投保,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并载明于 电子保险单上的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见 7.2)旅行(见 7.3)期间因意外伤害(见 7.4)事故,

  金 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5)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 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 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我们在 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 7.6)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 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 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 保险金 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保 险金日额

  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2.4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 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 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 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 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 医疗费用。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大陆(见 7.7)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向本公司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8)、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9)期间、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5) 疗养、康复治疗(见7.10)、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 7.11)、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醉酒(见7.1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3); (9)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5)、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16)的机动车(见 7.17);

(11)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8)、跳伞、攀岩(见 7.19)、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