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16 11:0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癌症确诊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
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
津贴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
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
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每一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癌症手术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详见释
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
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癌症放、
化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详
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
次数以十次为限。
肝脏移植
术或造血
干细胞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详见释义)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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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植术保险
金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3.3豁免续期
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
日��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详
见释义),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
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
费的交纳
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在所选择的
交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