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16 11:0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5 认可医院
6.6 专科医生
6.7 癌症
6.8 住院
6.9 保单年度
6.10 手术
6.11 放、化疗
6.12 肝脏移植术或造
血干细胞移植术
6.13 癌症治疗行为
6.14 毒品
6.15 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健吉顺
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
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3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
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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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您可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
或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
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您选择至被保险人年��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则保
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的保单生效
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按本条2.3.1款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任一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本条2.3.2款和2.3.3款
承担保险责任。
2.3.1癌症确诊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
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
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
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