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
2014-10-16 09:2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 险人资格。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6.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6.3 被保险人 变动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4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 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后在批注单上载明,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投保人要求的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保人要求 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 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4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 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相关被��险人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5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6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3保险责任的有关规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6.7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团体
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 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7.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注1)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 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
1. 恶 性 肿 瘤:
2. 急性心肌 梗塞:
3. 脑中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