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5 12:51: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计收方式有以下三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
同的手续及风 资料:
险 (1)本附加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与主险合同效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力的关系
6.2 适用主险合同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被保险人的变动;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2 合理且必要的 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 医疗费用 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1)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 比例的医疗费用;
(2)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4)与保险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
7.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4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
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后解除合同, 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75%×(1-n/m),其中 n 为保险期间已 经过的天数,m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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