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安心意外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15 12:36: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安心意外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岁 | 78.00元 | 至65周岁 |
意外医疗5000元 |
1年 |
23岁 | 25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27岁 | 258.00元 | 至65周岁 |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30岁 | 138.00元 | 至65周岁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30岁 | 57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10.0万 |
1年 |
5岁 | 54.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3000元 |
1年 |
62岁 | 13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给付比例: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释义)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安心意外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五条诉讼时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十六条身体检查
第六条保证续保第十七条保险费的缴付与宽限期
第七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八条欠款的扣除
第八条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第十九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第九条附加合同犹豫期第二十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一条释义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安心意外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 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BAMRB。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 (见释义),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 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限。
二、给付比例: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 释义)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 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 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