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利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5 12:35: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变形或染色体
2.2保险期间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异常
2.3保险责任6.1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7.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4责任免除6.2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11 现金价值
附件 1: 重大疾病范围及定义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释义
3.1受益人7.1有效身份证件
3.2保险金申请7.2意外伤害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利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利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利祥安康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 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利祥安 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祥安康两全保险合同”。本附加险 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效 任与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同时开始。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
与主险合同一致。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且我们已经收 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 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一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的 90 日称为等待
期。
在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
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本条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
重大疾病保险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重大疾病关爱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8%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重
金 大疾病关爱金分 12 个月等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 并给付,以后于首次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给付满 12 次时,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 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我们给付一次性 重大疾病关爱金(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18%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 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 “经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