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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版)

2014-10-15 10:47: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且其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7.15)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7.16)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主险、附加险的保险单;

  保险费交费凭证;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7.17);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应含处方)、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等医疗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做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保险金申请时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本公司调整保险费费率的,投保人续保时须按照当时的费率交纳保险费。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合同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在发生保险金给付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费交费凭证;

  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8)。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时起适用。

  6.2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终止、退保;

  被保险人年满保险单或批注上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3)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本公司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

  6.3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