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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添馨女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3 13:55: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

  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3YLCR(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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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中发2010-040号

  保险条款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保证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只要投保人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

  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保险单年度为本附加合同的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投保

  人可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进入下一个保证续 保期间;若于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七个月(含第七个月)后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三十日以

  上但未满六岁的婴幼儿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该附带被保险人的出生日,以出生证明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及续保

  满足本条投保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的女性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

  附加合同第八项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六项至第七项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二十);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二十一)影响;

  (16)人工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八);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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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中发2010-040号

  保险条款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投保人已

  经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追溯。

  第十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