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4)
2014-10-13 11:3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4)
适用年龄:16 周岁至 60 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5岁-35岁 | 107.00元 | 30年 |
豁免0元 |
终身 |
0岁-0岁 | 227.00元 | 9年 |
保费豁免0元 |
1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二)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 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10)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11)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 9.12)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4)机动车(见9.15);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6);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 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8)。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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