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0-11 10:0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5岁-5岁 | 408.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12.0万 |
20年 |
25岁-35岁 | 92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20年 |
2岁-2岁 | 1188.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11.0万 |
终身 |
30岁-55岁 | 263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首
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
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
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
2010 年4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