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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0-10 14:5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生命附加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二、 医疗关护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症状体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医疗关护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的情况进行给付,对于首先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不再给付医疗关护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 包括生命附加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 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 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