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1:47: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若有疑义,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 保险人的身体予以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我们负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赔偿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 告之日为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x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的保险费一起交付。主合同如果在交费期满以后 还是有效的合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按年交方式支付。 我们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并在调整保险费率前30日内书面通知您。保险费率 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者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 整后,请您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y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5.2 减少基本保险
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 分依(7.1)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
z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随之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它未���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