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1:47: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 算。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 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 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
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 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
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 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 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确诊后生存满30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
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30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 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疾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 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w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