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康乐双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0-09 11:2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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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特技表演
君龙附加康乐双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君龙附加康乐双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u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君龙康乐双至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以主合同被保险人本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 人,附加在主合同订定。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进行 计算。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18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合同一致。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 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医疗日额 本附加合同住院医疗日额为每份每天人民币10元乘以投保份数。投保份数由您 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并由此而导
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 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日额
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
治疗的,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给付天数向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因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天数-3天; 因意外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
我们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 天数,向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是指被保险人自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到转出 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时间的间隔未达30
天,则按同一次住院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医疗 日额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及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各以30天为 限���
被保险人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 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 责任。
我们累计给付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及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以所投保的住院医 疗日额的1,200倍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日额的1,200 倍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