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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1:11: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的保险费一起交付,不能单独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须与主合同一致。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 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 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 期保险费。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减少基本保险

  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的部分依(7.1)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

  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君龙龙安康两全保险之基本保险金额等额 减少。

  z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如按主合同约定须退还保险单现金

  价值或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也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而终止时,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不再根据主险合同进行任何保险金的给付,同时,主险合 同不退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主合同同时终止,如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须退

  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的,主合同也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8.2 适用主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年龄错误

  (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未还款项; (8)合同内容变更; (9)地址变更;

  (10)争议处理。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 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