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阳光关爱母婴安康医疗保险
2014-10-09 10:48: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
连带被保险人(无论一胎或多胎)在一周岁以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将在治疗结束之后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但如果自该连带被保险人年满一周岁之日起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分娩后一年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手术,本公司按附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连带被保险人进行多项先天畸形手术时,仅按各手术项目中给付比例最高项给付一次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1.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疗的行为;
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行为。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患有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合同效力
2.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满一周年时止。
2.3解除合同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保险费
3.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保险金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