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建信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0-08 11:40: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建信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

  院(见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见释义),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

  2.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

  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3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60

  天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得住院补贴保

  险金,则不能取得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释义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HI。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周岁之间、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

  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其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且符合投保条件的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

  院(见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见释义),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 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2.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 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3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60 天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得住院补贴保

  险金,则不能取得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

  《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 复发所致;

  2、因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或其复发所致(续保本项不适用);

  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5、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